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
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
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
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
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
动。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
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
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
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
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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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
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
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
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
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所有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
围操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额度可
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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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
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
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采购、销售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
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
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币币
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方案,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二)总经理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
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
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确
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易交割到期
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
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外汇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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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值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财务部应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八)公司审计部应每半年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
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后续管理及信息隔离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
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
露。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
定。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
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
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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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
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或者疏于
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
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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