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
良好关系,同时提升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
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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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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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
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季报、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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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公司认为合适的情况
下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
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尽快予以公布;
注度;
员的采访、报道;
师等进行一对一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在一对一沟通中,
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在一对一沟通中可
能出现的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共同做好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者关系管理资讯公司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关系;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一节 主要形式和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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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
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
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
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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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
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
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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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
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
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
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
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
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回复投资者提问。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
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
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
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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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
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二条 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日常管理部门。证券部及时收
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定发布或者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
董事会秘书对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
书认为特别重要或者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
公室完成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
第五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三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造成内幕信息泄露、股价异常波动、负面
舆情等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节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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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路演、媒
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会、网站、互动易、现场参观、电
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披露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
门。
第三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采
访时,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并发送相关调研、采访提纲等资料,经董事
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
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条 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接待和回答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
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应视情况对
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信息披露进行备查登记,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
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章 舆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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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十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
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
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方案;
第四十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
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
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
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
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四十八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
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
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二节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四十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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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
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
传;
及时核查、处理相关信息;
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五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五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五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
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
施控制传播范围。
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
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扩大发酵。
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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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
保密义务或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管理制度进行追责处
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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