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部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财务部、审计部
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
(四)涉及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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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更正金额达到本条第(一)
至(五)项所列标准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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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后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法定流程审核后组织公告。
(二)对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告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
处理方案,并应当上报董事会,按董事会决定执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
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五条 对公司董事以外的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内部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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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董事会可视事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上
述责任追究措施并决定是否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出现责任追究事件时,公司在
进行上述处罚时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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