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明智能: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3 16: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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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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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确保
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
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
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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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
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真实公正”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
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四)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
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
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
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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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
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
然人。
  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其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条第(十
二)至第(十五)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以及公司与关联
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的交易,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五)除上述需由股东会批准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实施。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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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
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或者
优先受让权的,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投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
算标准,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
易一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定价的基本原则:若有国家物价管理
部门规定的国家定价,则按国家定价执行;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定国家定价,相应
的行业管理部门有行业定价的,则按行业定价执行;若无国家定价,亦无行业定价,则按
当地市场价格执行;若以上三种价格确定方式均不适用,则按实际成本另加合理利润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
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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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七)保荐机构的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
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
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
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
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
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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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
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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