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明智能: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3 16: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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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业务规
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标的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基金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所认定的其他投资
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
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能使用募集资金、政
府专项补助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
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
用计划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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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与核算、
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
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
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审批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
资。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证券投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实施具
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
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证券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
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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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证券投资实施的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
经验。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配置策略、证券投资的经办和日
常管理、证券投资的财务核算、证券投资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证券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
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情
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期间管理: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等交易资料,做好证
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证券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统计。落实证券投资计划和各项
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证券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
账。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证券投资事项完成时取得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
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协议、交易资料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证券
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表等。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   证券部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证券风险投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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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证券投资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
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
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信息,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应选择资信
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
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对于任何资金的存入或转出,必须由有关人员共
同完成。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
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   证券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
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
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
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
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治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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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相关情
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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