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明智能: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3 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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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
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和罢免。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
失,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本工作规则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组员并作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日常辅助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管理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
等洽谈并上报投资管理部;
  (四)由投资管理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及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书面表决。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
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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