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明智能: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3 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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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
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代理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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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回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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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高于人民币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资产负债率以被担保人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至第(四)项情形
的,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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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如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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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相关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交易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提交股东
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指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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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该等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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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不得低于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
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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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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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
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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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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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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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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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
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情况并回避。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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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
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
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
交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
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之三十以上的,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详细规定累
积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计票办法。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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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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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规则的修订须经公司
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
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包括经
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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