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
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
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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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
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
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须经由董事会任命的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
策。
第十二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1%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向提
名委员会提交书面提案及候选人资料,提名委员会应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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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自身搜寻的人选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作组
提出的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两名以上委员或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
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
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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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
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
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提名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
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权的委
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在提名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
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提名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提名委员会召
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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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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