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5-127
债券代码:127020 债券简称:中金转债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年6月7日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
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需作修订,公司
拟与广晟财务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两年。
根据该《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广晟财务公司将为公司提供
存款、结算、信贷服务及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在
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
额不超过等值30亿元人民币,公司向广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
不超过等值4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控股集团”),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大厦52楼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审计数) (未经审计)
总资产 935,363.52 844,330.53
总负债 784,156.34 693,509.91
净资产 151,207.18 150,820.62
(审计数)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0,999.35 12,094.60
利润总额 6,588.62 2,263.33
净利润 5,098.69 1,926.19
股东广晟控股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广晟财务公司是
公司的关联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广晟财务公司为公
司提供存款、结算服务及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在
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
额不超过等值30亿元人民币,公司向广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
不超过等值4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广晟财务公司提
供的结算服务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交易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鉴于:
证券交易所上市。
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
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
法规规定,乙方有权为广晟控股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提供金融
服务。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
机构之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
就乙方为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子公司、分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意进行金融业务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
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甲
方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
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依法提供以下
金融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
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
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参考人民
银行的基准存款利率以及至少不低于同期甲方可获得的中
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甲方提取存款时
需按照乙方程序要求操作,在发出指令当天提取存款。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
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
算费用,应不高于甲方可获得的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及其
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
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
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
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
现等信贷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应参考人民银行
的基准信贷利率以及不高于甲方在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
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
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
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
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应不
高于甲方在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同
类服务费用水平。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
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
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
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
施下列限制:
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等值30亿元人民币,外币存款依据国家
外汇管理局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
币进行核算。若当日未公布新的中间价,则沿用其前一工作
日的汇率;
最高不超过等值4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外币综合授
信额度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统一折算为人民币进行核算。若当日未公布新的中间价,则
沿用其前一工作日的汇率;
结算服务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双方的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乙方
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审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
方提供各种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
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五)保密条款
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
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
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
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上市地的上
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
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
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
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
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七)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效期 两 年。
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款的效力。
(八)争议解决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九)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服务内容的被服务方,包括甲
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
公司等),本协议为框架协议,乙方为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
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提供服务
时,相关方应另行签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广晟财务公司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其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受到国家监管部门持续、
严格的监管,具有为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
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
拓宽金融合作机构范围,提高资金管理收益。
《金融服务协
议》条款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广晟财务公司具备开展金融服务的资质,在其经营范
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公司对广晟财务公司的风险情况进行了评估,广晟财
务公司暂不存在重大风险;此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的情况。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广晟财务公司具备开展金融服务的资质,在其经营范围
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签
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
司对广晟财务公司的风险情况进行了评估,广晟财务公司暂
不存在重大风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次会议决议;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