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说明
一、关于除权和除息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
等事项》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
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作除权
(息)处理。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
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
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
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
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4.4.2 条的规定:“除权(息)
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
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
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
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
公式。”
中装建设聘请财务顾问将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
(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将结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的实际情况对计算公式进行调整,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
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中装建设将
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效果
出资人权益调整完成后,重整投资人认购转增股票成为中装建设股东,
其中上海恒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成为中装建设控股股东,龙吉生先
生成为实际控制人;广大中小投资者通过让渡转增股票分担重整成本,其
持有存量股票数量未发生减少、投资权益得以保障;重整完成后,公司基
本面将得到改善,重整投资人提供的部分资金将用于补充重整后公司流动
资金,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有利于提升中装建设股票的
实际价值,上市公司、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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