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光库科
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张关明、苏州讯诺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讯诺”)、刘晓明、杜文刚、于壮
成 5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苏州安捷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标的公司”或“安捷讯”)99.97%股份,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
问”)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
十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
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周逊志 邹 超
财务顾问主办人:
崔志强 郭子腾 陈忆南 张宁湘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