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信息披露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订)》《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2025 年 3 月修订)》等法律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严格履行通知、
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
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持有”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转让”为主动减持行为,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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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
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详见附件一):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及离任未满半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及时申报或更新上述个人基本信息,以上申报数
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报个人信息后,上
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或部分锁定。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报个人信息后,上
海证券交易所将自其离职日起 6 个月内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
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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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将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详见附件二)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
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详见附件三),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
月;
(三)不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具体减持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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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
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
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有关规则规定等有冲突时,按有关政策、法律、规则规定等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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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身份证号码/ 持有其他股票衍生产品
股份持有人 姓名/名称 在公司任职情况 证券账户 持股情况
营业执照号码 情况
董事/高管/其他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兄
弟
姐
妹
受控法人
申报人(签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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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人特此通知您,本人有意进行公司股票的下述交易:
交易方向(增持/减持)及方式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或金额
价格区间
交易原因
股份来源(仅减持填写)
股份性质(仅减持填写)(注1)
备注(注2)
注1:本人持有、配偶持有、子女持有或所控制公司持有等
注2:除二级市场交易、协议交易外,如有抵押、质押、司法执行等请备注说明
请予核查。
通知人(签名):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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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上年末持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
身份证号 买卖类别 本次变动
在公司任 有公司股 前持有公 后持有公 本次变动 成交均价
股份持有人 姓名/名称 码/营业 证券账户 (买入/卖 股份数量 变动原因 备注
职情况 份数量 司股份数 司股份数 日期 (元)
执照号码 出) (股)
(股) 量(股) 量(股)
董事/高管/
其他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兄
弟
姐
妹
受控法人
申报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