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鉴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和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苏州安捷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现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唐永生 隋晓姣 陈红雨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