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制药: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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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8     证券简称:嘉应制药          公告编号:2025-062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收到
                    (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50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10 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应制药),住所:广东省
梅州市东升工业园 B 区。
  李能,男,1969 年 8 月出生,嘉应制药董事长,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游永平,男,1981 年 1 月出生,嘉应制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史俊平,男,1989 年 11 月出生,嘉应制药时任财务总监,住址:湖南省汉
寿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嘉应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嘉应制药、李能、
游永平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史俊平的要求,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嘉应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嘉应制药董事长李能是湖南药聚能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聚能)的实际
控制人,药聚能构成嘉应制药的关联方。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因
药聚能存在短期资金需求,嘉应制药的子公司嘉应制药(湖南)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湖南嘉应)以月初转出、月末转回的方式,向药聚能提供短期资金拆借,单
笔发生额在 4 万元至 5,999 万元之间。其中 2024 年度合计转出 16,999 万元,2025
年 1 月转出 5,000 万元,并均于当月转回,累计涉及金额为 21,999 万元,占嘉应
制药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83%。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依
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截至 2025 年 3 月末,药聚能
已将相关资金利息支付给湖南嘉应。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项。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嘉应制药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借款合同、银行回单、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嘉应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嘉应制药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李能作为嘉应制药董事长,组织相关人员向药聚
能转账,是对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游永平
作为嘉应制药的总经理及湖南嘉应的总经理,负责嘉应制药和湖南嘉应的整体运
营和管理,未勤勉尽责,是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史俊平作为嘉应制药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整体财务工作,
未勤勉尽责,是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史俊平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其一,涉案违法行为系由嘉应制药董事长直接指令子公司完成,其对涉案违
法行为不知情,未参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未勤勉尽责。
   其二,其已履行作为财务负责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和报告义务,不具备实施信
息披露违法的主观故意,对其处罚过重,本案有其他高管未受处罚。
  综上,史俊平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史俊平作为嘉应制药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整体财务工作,但未持
续关注嘉应制药的财务流程和银行流水情况,且在无法获得嘉应制药的银行流水
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核实,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
责。其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等主张,均不构成其已勤勉尽责的正当理由。
  第二,本案依据各董事、高管有关勤勉尽责的履职情况进行认定量罚,对其
量罚已充分考虑主客观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对史俊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主要为资金循环使用、公司已及时收
回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并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
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50 万元;
  二、对李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60 万元;
  三、对游永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00 万元;
  四、对史俊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0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已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
持续、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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