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诚医药: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1:05:5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
集中投向某一位或者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
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表明
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含职工代表
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
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
代表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代表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
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者的情形等。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
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
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者称
选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权。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
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1/2。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
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
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或者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者其指定人
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拟订或者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百诚医药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