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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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
所的监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
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
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
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
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
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
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交易所上市委会议或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
通过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更新招
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
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
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
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
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
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
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
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
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
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
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
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
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
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不触及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本制度
第三十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
幅度较大;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
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
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
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
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
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
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
重大差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
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
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交易
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
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七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
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
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
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者
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下列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
用);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
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
  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制度第二章所述
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
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
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重大事项公
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交易所有关规定及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予以披
露。
                第五节 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需的资料,应当在不晚于发
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会
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
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
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
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及其
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公告召开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集
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
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公司股份并披露。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
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并披露。
  公司股东会应当由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股东回避等情况)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
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
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十二条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日常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不包括在内。
  第六十五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制度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合同。
  公司已按照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
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应
披露的交易。
                   第七节 关联交易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本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
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及时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
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
况。
                第八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
大事项;合并、分立和分拆;重大诉讼和仲裁;破产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资产减值等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法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七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制订编制计划;
  (二)   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
董事会办公室;
  (三)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   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   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
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七)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将审定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   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通报、草拟、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
后,由董事会秘书实施披露;
  (二)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临时报告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与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披露工作;
  (四)   若临时报告不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
续后方可披露: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
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定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为信息
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息出现本制度第
四十三条规定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
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其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八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
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
签署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话形式;
 (三)   电子邮件形式;
 (四)   口头形式;
 (五)   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
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八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七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
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
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执行情况。
 第九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真实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九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提
供或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
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九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
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份变动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
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九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
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
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
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六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
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
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的信息或不会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
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
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
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
等违反本制度或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
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
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
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
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
意见等。
  第一百一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董事
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
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
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九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子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
子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信
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部门
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的,董事会秘
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
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
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   证券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所涉相关部门(子公司)联系、核实,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向交易所报告和接受交易所质询的义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露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证监
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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