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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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则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
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
权的票数)。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
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
册,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有关股东会的工作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公司股东会的筹备工
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
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
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
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
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载明以下内容:
总数的比例;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
案。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完成信息披露及核查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确性、
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信息披露工作在及时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告季度报告;
  (2)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告半年度报告;
  (3)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时公告:
  (1)临时股东会决议形成后的二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2)重大事件发生后的二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3)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件公告书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事件的实质。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
款所列重大事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对证券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四)信息披露工作在准确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五)信息披露工作在完整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六)信息披露工作在合规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七)董事会秘书应按以下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露义务;
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书面报告;
(三)认真完成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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