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浙江洁美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
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
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根据公司干部离职管理规定提
前通知董事会,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
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
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应当按照公司
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未
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
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七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
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或
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
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持
股承诺。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
事宜, 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