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不再担任董事时自动丧失,并由
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九)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法律法规建议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
及相关资料和信息送达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
求。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至迟于会议
召开前将授权委托书提交审计委员会。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不含已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会议,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与会议其他相关资料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十
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