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顺新材: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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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
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
等公告事项;
书等;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 以 及 2025 年 11 月 3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报 纸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
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
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浙江
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南浔大道 2888 号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为 2025 年 11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98,070,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45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97,449,10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12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621,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3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3,520,76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899,7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0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621,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85%。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
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
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会议由林武
辉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
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为临时提案。该等临时提案系由公司控股股东林武辉先生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向公司提出,公司在收到临时提案后已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
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
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770,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6%;
反对 293,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1,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4%。
   本议案包括 12 个子议案数,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770,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4%;
反对 293,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1,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751,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1%;
反对 293,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弃权 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2,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770,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4%;
反对 293,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1,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770,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4%;
反对 293,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1,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751,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1%;
反对 312,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6%;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2,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770,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4%;
反对 293,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1,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770,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4%;
反对 293,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1,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770,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4%;
反对 293,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1,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770,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4%;
反对 293,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1,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770,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4%;
反对 293,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1,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751,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1%;
反对 312,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6%;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2,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744,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75%;
反对 319,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2%;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94,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770,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6%;
反对 293,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1,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4%。
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股 份 数 :97,449,51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97,449,51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97,449,52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900,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72%。
   同意股份数:2,900,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72%。
   同意股份数:2,900,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72%。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股 份 数 :97,449,52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97,449,51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97,449,51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900,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72%。
   同意股份数:2,900,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72%。
   同意股份数:2,900,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7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999,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3%;
反对 48,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弃权 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0,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志怡         经办律师:        周 旋
                     经办律师:       傅怡堃
                     签署日期: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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