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鼎 龙 转 债 ” 2025 年 第 一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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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鼎龙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要求,北京大
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鼎龙转债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
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鼎龙转债 2025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指定媒体上披露。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
方式表决。
济技术开发区东荆河路 1 号公司 1 号楼行政楼 6 楼多功能厅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对象为: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鼎龙转债”(债券代码:123255)的债券持
有人,上述本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债券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债券持有人。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9人,代表“鼎龙转债”未
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290,420张,占债权登记日“鼎龙转债”未偿还债券总
数的3.1920%。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与本次会议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债
券持有人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提案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提案为《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实际审议事项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了现场与通讯投票表决。会
议按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
票。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项,经合并现场表决及通讯投
票表决结果,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张) 反对(张) 弃权(张)
果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鼎龙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罗长德 王 芳
经办律师:
魏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