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电器: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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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
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第一
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证券事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报
送等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
人和法人)。
     以下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岗位)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
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下列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四)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十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通过签订《保
密协议》、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九条 公司在研究、决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尽可能
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
最小,并在最短时间内通知公司讨论结果,按照法律法规要
求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和内部报告程序,执
行本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一事
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具体格式见附
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事务管理办公室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
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附件的格
式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要求报送以下
信息时,负责报送信息的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履行审批程序后,
需到公司证券事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将相关信
息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方可对外报送。
  (一)财务报表及快报;
  (二)统计报表;
  (三)科研生产计划;
  (四)航天综合信息;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各类数据采集卡;
  (七)公司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
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填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
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备案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
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
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内幕信
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法违规时,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进行
调查,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
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序   内幕信息    所属    身份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注 5)
号   知情人姓名   单位    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注 2)   (注 3) (注 4)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
  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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