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宠物: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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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规
范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
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对外公共政策、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
及管治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
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 ESG 治理愿景、
目标、政策、ESG 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治理活动相关事宜的识别、评估、管理过程和 ESG 工作
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六)对公司围绕 ESG 工作目标开展工作进行指导,并评估公司 ESG 工作
实施绩效,并就绩效表现提出优化建议;
  (七)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议,连同相关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主任委员或半数以
上委员提议可召开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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