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需
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子公司包括:
(一)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50%
以上(未达到100%)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其董事会半数以
上表决权、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所称的子公司除
特别说明均指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行使统一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并依据整
体制度规范的需要,有权督促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各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等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权,收购其他股东的股权;
(四)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为
董事,下同)会议记录 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五)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子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公司享有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权利。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
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六条 子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做出后,参会董事
或股东代表必须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经到会董事签名或各股东盖
章后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七条 子公司发生涉及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变动的情况,应经公司证券事务
部审核后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将相关文件及时报送公司证券事务
部备案。
第八条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九条 按职能部门管理分工,公司主要职能部门对子公司履行的管理职能
为: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信息上报、
子公 司规范治理、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司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定期、专项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子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等工作;
(三)公司财务部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负责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及财务
信息收集和整理,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动态跟踪与评价和指导;
(四)公司其他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制订相关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的垂直
指导。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管理事项,子公司应将该事项形成的材料分别
向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十条 公司根据出资合同(协议)和子公司公司章程等文件,向子公司提
名或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提名或委派的董事原则上应当占子公司董
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其他安排以实现对子公司董事会的实际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忠实、
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决策、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
司报告重大事项;
(五)按时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进行专业
判断,在职责范围内对决策事项或议案独立表达意见、行使职权。
第三章 财务、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
制度。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
计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统一安排各子公司资金的日常管理,进行统一管理和
调剂。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
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将要求子公司采取相应措
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
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资金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筹资、调度,借款人为实际资金
使用单位。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直接与相关机构发生信贷关系。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向银行申请授信、向他人
借款,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开展上述业务事项,
具体权限见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公司章
程》等制度。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发展需要提出投资建议,投资形式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投资;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购买或出售产品、商品;
(六)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九条 子公司投资决策由公司统一管理,具体权限见公司《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等制度。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定期向公司汇报项目
进展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报告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其他制度,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
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并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子公司应当按季度或按月向公司报送包括但不限于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总经理应根据
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子公司具体情况明确提供信息事务的部门和人员,并
将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公司委派的参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任职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在其股东会、股东决定、董事会(董事决定)等结束
后当日内将会议决议(决定)以及有关会议资料报送到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
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及财务
部,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重大事项具体权限见《公司章程》。
第六章 内部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履行公司审计职能,具体审计按照公司《内部审计
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 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
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公司的相关制度,建立适合子公司
实际的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任职的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上述人员不得与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经济利益造成不良
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三十条 公司与子公司员工在经营管理中由于决策失误、越权行事等出 现
重大问题,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应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为事件发生或知悉的当日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原《子公司
管理办法》将于新办法生效的同时自行废止。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