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帆生物: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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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个以
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
乘积。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后,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
当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
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
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
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人
数多于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
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
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
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2)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
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
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
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十八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本制度。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
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
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
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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