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帆生物: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0: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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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
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
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督
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
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
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
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
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
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召集人或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
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
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
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进场后加强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四十二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
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
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
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
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
前 15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
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八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
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
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
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
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
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
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如本细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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