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
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安全和有效增
值,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
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
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
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
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
的的组合。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行为。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六条 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
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
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
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
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确定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不鼓励公司从事
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活
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与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
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与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
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与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
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上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审批。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
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前,应知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在以公司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上进
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信托产品、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
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实施,
负责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做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管理和会计
核算。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
定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财务部对证券投资、期
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
账务核算工作。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
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
兼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证券投资、期货
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划拨与使用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
评估,分析项目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第五章 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
的审计与监督,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证
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
各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
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
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
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
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与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
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相关部门应
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
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
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
分析报告。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六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
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
投资和已经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
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
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
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
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
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
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
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
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
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