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
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内
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
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及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三)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及参股子公司股东
代表;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等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及机构。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以下简称
“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信息”),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
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在境内外披露的信息须保持一致。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证券
发行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披
露。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
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不同要求的,遵
守其要求。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应当按照深交所
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
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
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
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
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联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
联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深交所及联交所规定的内容与方式,对需
要披露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深交所有关规
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该遵循审慎性原
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
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定期
报告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履行审核财务报表的职责
并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
意见,按期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
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
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
定后及时披露。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
相关规定发布的除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
易、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尚未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
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一)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
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 获得对当前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已披露公
告的主要内容出现变动;
(十八)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公司发行新股、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
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 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
行职责;
(二十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
较大变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二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
关采取留置措施或影响其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
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五)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联交
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须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及重大诉讼、仲
裁等其他重大事件,应严格依照《深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
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
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
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首席财务官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一) 董事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
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
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 审计委员会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高级管理人员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他事项的询问;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促使
公司信息披露合规、合法。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备和递交深交所、联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及参股子公司
股东代表
单位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公室完成本单位的信息披露联络和协调工作;
本单位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时按公司规定及时报告。
(六)股东
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
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首席财务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有
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工作。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公司财务管理部是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的编制及审计工作的负责部门;
(二)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
资料,相关部门应保证所提供资料所涉及的数据准确无误;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完成定期报告的编
制;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流程:
(一)公司披露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任何机构和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代表公司对外披露信息;
(二)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对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
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按规定须对外公开披露的,由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负责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对外发布。
(四)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
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下属公司相关的重
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重大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如上述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
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在信息未披露前,信息提供责任人和所有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任何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同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三十九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
第四十条 如发生本制度规定披露事宜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
确、不及时,使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影响
或损失的,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可向其追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除将对相关的
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外,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本制度所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等具体事宜及用语含义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不同,应从严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联交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重新制定,按新规
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和修改,解释权归公
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