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
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应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
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
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和实
施。
(三)负责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有
关的业务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五)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有义
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及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工作内容。
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
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
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
限于:
(一)修订制度。起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修订议案,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二)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
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搜索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持续关
注投资者、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沟通与联络。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整合投资者所需信
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
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五)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
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
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
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定
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八)定期报告。主要包括组织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编制、设计、
印刷、寄送工作。
(九)筹备会议。筹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十)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公司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在网
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
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其他内容。
(十四)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证券事务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
理。
为证券事务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
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
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
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
(四)公司网站;
(五)电话咨询;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邮寄资料;
(八)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九)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十一)问卷调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
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披露。公司在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十一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事务部应首
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
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
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
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
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证券事务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
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领导会见投资者。到现
场考察,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
配合。
第三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
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可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
构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时检
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相关文件经董事会秘
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核心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公司鼓励相关人员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
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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