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路桥: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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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
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用通讯
(含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签署等)方式召开,或采
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书面委托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事项、权限等,
并由委托人签名。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同时接受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五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
知时限可不受前款限制。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行独立董事一人一票,会议做出
决议或意见,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应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反对、弃权。独立董事对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出的决议或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
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应载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人员应协助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其参与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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