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5 年 11 月修订)
由于公司对《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相关内
容进行了修订,故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同步调整。修订后的《苏
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
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安排。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
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
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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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政策。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进行现金分红不会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最终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每年实际情
况制定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以
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或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会通过后两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
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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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决策程序
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披露。
议。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
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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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
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