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磁科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0: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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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董坤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
司于2025年11月21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
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
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至
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1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
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
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95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9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6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47,884,9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662%,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7,687,3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955%,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97,59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1707%。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7,862,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15,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4,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0.0896%;反对15,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086%;弃
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7,861,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3%;反对1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5%;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3,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9.7144%;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38%;弃
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18%。
  同意47,860,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0%;反对1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2,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9.2288%;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694%;弃
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18%。
  同意47,860,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8%;反对1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2,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9.1847%;反对1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135%;弃
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18%。
  同意47,858,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1%;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8.3018%;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64%;弃
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47,858,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8%;反对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0%;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9,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8.1252%;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30%;弃
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18%。
  同意47,857,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2%;反对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0%;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1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8,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7.7720%;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30%;弃
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550%。
  同意47,858,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8%;反对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0%;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9,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8.1252%;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30%;弃
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18%。
  同意47,855,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8%;反对2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7,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7.0657%;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9%;弃
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784%。
  (三)《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47,858,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8%;反对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1%;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9,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8.1252%;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64%;弃
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784%。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一)、议案(二)第1项和第2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已
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
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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