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0: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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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SZ000088号
致: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会富仕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富仕”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四会
富仕于2025年11月21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
于2025年11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6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四会
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11
月21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下茆镇四会电子
产业园2号公司2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刘天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
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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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1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
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签名、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1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303,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5.63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631,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1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672,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7%(本法律意见书中保
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
决;会议推选2名股东、1名监事、1名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95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6132%;反对344,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6,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8.6064%;反对344,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该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88,905,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5543%;反对35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4,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0.7782%;反对351,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88,905,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的99.5543%;反对35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4,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0.7782%;反对351,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88,905,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5543%;反对35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4,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0.7782%;反对351,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88,905,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5543%;反对35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4,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0.7782%;反对351,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88,905,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5538%;反对352,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3,5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0.7038%;反对352,6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88,904,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5534%;反对353,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3,2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0.6592%;反对353,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88,905,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5541%;反对352,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3,8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0.7485%;反对352,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88,905,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5546%;反对35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4,3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0.8229%;反对351,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上述第1项、第2.01项、第2.02项、第2.03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四会富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罗增进     王   慧
  单位负责人: 黄亚平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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