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榕生物: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0:07:4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
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5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 提 议 召 开 ,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会议通知的
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 1487 号(雪
榕生物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视频相结合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
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15-9:25,上午
至 15:00 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进行,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审查,本所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网络视频参会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含委托 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26,370,7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9.7193%。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
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的审查,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
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137,981,179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10,479 股。
  根据表决结果,蒋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37,846,854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76,154 股。
  根据表决结果,王政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37,845,854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75,154 股。
  根据表决结果,郑伟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37,846,30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75,608 股。
  根据表决结果,李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137,835,79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65,097 股。
  根据表决结果,蒋德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37,907,335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36,635 股。
  根据表决结果,宿东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37,836,29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65,598 股。
  根据表决结果,张陆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46,425,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82%;反对 71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1%;弃权 427,3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12,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6%。
   其中,同意 20,054,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63%;
反对 71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70%;弃权 427,3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2,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166%。
   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   晨                     俞   磊
                              _____________________
                                    赵    元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雪榕生物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