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榕生物: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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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11            证券简称:雪榕生物                 公告编号:2025-130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21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21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5 年 11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58 人(含投票权委托 1 人),代
表股份总数为 147,563,8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0264%。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含投票权委托 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26,370,7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19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5 人,代表股份 21,193,1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55 人,代表股份 21,193,17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30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5 人,代表股份 21,193,1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3071%。
   (5)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等额选举蒋智先生、王政树先生、郑伟东先生、李
杰先生 4 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子议案的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 137,981,179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10,479 股。
  表决结果:蒋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7,846,854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76,154 股。
  表决结果:王政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7,845,854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75,154 股。
  表决结果:郑伟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7,846,308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75,608 股。
  表决结果:李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等额选举蒋德权先生、宿东君先生、张陆洋先生 3
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子议案的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 137,835,797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65,097 股。
  表决结果:蒋德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7,907,335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36,635 股。
  表决结果:宿东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7,836,298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65,598 股。
  表决结果:张陆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25,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282%;反对 711,46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54,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63%;反对 71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70%;
                 弃权 427,3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2,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赵元律师、俞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含网
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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