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25-087
债券代码:127103 债券简称:东南转债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1 日 9:15-15:00 的任意
时间。
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数的 43.867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484,908,8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69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6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6,506,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191%;反对 2,772,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97,9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850%;反对 2,772,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342%;弃权 7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08%。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86,557,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94%;反对 2,703,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8,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200%;反对 2,703,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804%;弃权 8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97%。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86,557,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94%;反对 2,703,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8,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200%;反对 2,703,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804%;弃权 8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97%。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86,560,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300%;反对 2,710,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51,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898%;反对 2,710,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380%;弃权 7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22%。
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86,490,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158%;反对 2,708,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81,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180%;反对 2,708,2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862%;
弃权 15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58%。
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86,367,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906%;反对 2,871,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58,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436%;反对 2,871,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523%;弃权 1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41%。
表决结果:本提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晶律师、丁宇宇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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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