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259 号
致: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
定与要求,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距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本次
股东会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是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与本次股东会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在安
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 80 号公司会议室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
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943,665,009 股,公
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0,113,550 股。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
权,因此,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13,551,459 股。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代表共 8 人,持有公司股份 438,218,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968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5 人,持有公司股份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原)
、高级管理
人及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原)及本律师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440,206,604 股;反对 4,185,917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440,202,104 股;反对 4,185,917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440,188,654 股;反对 4,185,917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440,202,104 股;反对 4,185,917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440,186,854 股;反对 4,185,917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440,188,654 股;反对 4,185,917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441,260,918 股;反对 3,111,853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0,188,654 股;反对 4,185,917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0,570,404 股;反对 3,806,867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
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因此,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 00259 号《安徽承义律师
事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国杰
经办律师:唐民松
李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