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监
察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
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发挥监督作用,并行使《公司法》及监管
部门、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
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召集人)空缺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
失效,董事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委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公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
拟辞职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审议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一)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
制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审议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
年度审计计划,听取公司内审工作报告;
(十二)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
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十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十四)负责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十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
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自律规则、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
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
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及股东会决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董事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工作体
系,并对董事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完善内部审计履职
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工作。公司董 事会秘书室、财务总部以及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
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讨 论所需的材料,供委员会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根据需要召开,
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书
面同意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
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
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会议形成的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并在委员会意见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
除外;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