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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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风险控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委员会”)
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并
将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
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召集人)空缺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
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
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五)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董事会秘书室、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所需的材料,供委员会决策参考。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 根据需要召
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出席会议的全体
委员书面同意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
与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出席会议的风险管理委员
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会议形成的意见,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并在委员会意见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的除外;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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