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证券公司内部审
计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
对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
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
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四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
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
有效性。
第五条 公司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建
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公司其他部门相独立,公
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下设机构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
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第七条 公司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
系,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履职保障和行为规范等。
第八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其
主要职责包括:
(一)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三)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要负责
以下职责:
(一)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审计
计划的实施;
(三)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七)督促董事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并对董事
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完善内部审计履职保障等情况
进行监督;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经营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
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
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总审计师,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
计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全面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并接受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
员,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
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 5‰。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
应当廉洁从业,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严守审计工作独立性和保密性
要求,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
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在开展审计
工作前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并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
技能和从业经验。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根据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提升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秉持诚信合规、公
正廉洁的道德操守,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依规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
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
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事实、隐
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
或含混的陈述。
第十七条 公司对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建立科学
的考核机制,定期对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
考核、评价和奖惩,并对考核机制的独立性作出安排。
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
收入总额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考核评价合格的,按照人均不低于本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
水平的原则,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薪酬收入总额。
第十八条 公司采取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加强对
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证券类子公司董事会对子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
终责任;经营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并根
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非证券类
子公司可根据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以下职
责:
(一)审计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情况;
(二)审计被审计单位发展规划、决策部署、重大措施以及年度
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活动;
(四)审计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审计被审计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六)审计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审计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及廉洁从业情
况;
(八)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
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九)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管理情况;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
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公司要求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
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
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
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
反洗钱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
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
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有关的资料,
经授权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十)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
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十一)提出对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
会议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
划、审计质量控制、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廉洁监督等事项的管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分类别、
重实质地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发展规划、服务
担当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审计重点与审计频度,
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公司根据需要临时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相应审
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持续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
有效性,原则上内部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分为准备、实施、报告、督促
整改四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内容和管
理需要,灵活运用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等形
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管
理要求,明确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等审计档案的归档、
保存、调阅借用等的程序、方式、要求。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重视计算机辅助审计大数据、人
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
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内部审计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通过明确审计标准和业务规范、
实施督导、分级复核等方式,确保审计质量。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可以通过适
当方式进行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机制,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等。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
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反馈内部审计部门,被审
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协同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对内部审计
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
关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统筹内部监督力量,
提高监督效能。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事项,应根据公司
规定及时提交或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
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对其责任
人员进行处理,并督促其改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
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
嫌重大违法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发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
部审计规章制度,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内部审计程序后
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原《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