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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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应按照下列内部审核程
序进行: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申请特定信息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报送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经相关部门会审后(如有),报
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各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
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提交董
事会秘书进行审批;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签字确
认。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保存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的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
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
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或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
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
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相应处罚措施;涉及违法违规情形
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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