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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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登记和使用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和使用管理,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室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适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情况);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要约收购;
 (十七)重大资产重组;
 (十八)证券发行;
 (十九)股份回购;
 (二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十一)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二)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二十四)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相关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密承诺函、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文件。公
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内部要求对
档案材料文本进行更新。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备案,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董事会
秘书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当
日向所属单位负责人报告,所属单位负责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
行汇总后应当按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并及时提供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知
悉内幕信息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
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发生流转时,应该按以下方式做好登
记:
  (一)内幕信息涉及在公司内部流转的,信息生成方负责统筹做
好全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公司
董事会秘书室备案。
  信息接收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信息生成方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当信息接收方将该内幕信息再次流转的,还应及时告知信息生成
方,便于信息生成方持续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内幕信息在公司内部流转涉及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会、职工代
表大会等内部会议审议的,会议组织方还应当牵头做好相关参会人员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二)涉及对公司以外单位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经办部门应当
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保密责任和义务,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
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同时,公司经办部门还应当提示所有内幕
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登记档案提交至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函、发
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的保
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
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
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应当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像)、电
子文档、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更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二)知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使用的电脑中储存的有关内
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三)知情人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无关人员
不得滞留现场;在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
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应当场销
毁;
  (四)涉及内幕信息的会议会址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地方,严格
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滥发会议文件,会后检查有无遗漏材料、笔
记本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以任何方式探听、获
取和知悉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
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二个
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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