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及经董事会
决议确认并实际履行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系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同时遵
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为避免出现在敏感期间买卖公司股份或超比例买卖公司
股份的误操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至
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秘书协助核查该时点是否适合进行买卖操作。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将其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
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
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
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
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发现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公司董
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