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指导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健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根据《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
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
大投资重大改革、ESG 治理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
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召集人)空缺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
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ESG 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根据需要,对公司专项发展规划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相关事项提供决策及建议,审议公司 ESG 报
告、ESG 相关实质性议题,关注 ESG 相关重大风险,督促公司落实
ESG 目标;
(五)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评审小组。
第三章 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
作。董事会秘书室、战略管理部和研究所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所需的材料,供委员会决策参考。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根据需要
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出席会议的全
体委员书面同意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
体与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会议形成的意见,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并在委员会意见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的除外;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
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