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融信: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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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天融信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及对外报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指导性文件。
  第三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审议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重
点关注和审查下列事项:
  (一)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季报、半年报、业绩预
告和相关正式声明;
  (二)财务报告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与上下文相关信
息、公司披露的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的一致性;
  (三)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五)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其他对公司年度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及风险。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推动审计委
员会主动加强与内审部门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建立内审部门与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的协同。如发现财务舞弊线索,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审部门
进行调查,或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调查。
  第六条   为有效履行监督财务报告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披露职责,独
立董事可以定期与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
会计师”)、内审部门人员和管理层等单独会面,保持审慎的专业怀疑态度,关
注财务报表相关的主要问题及异常、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年审注册会计
师与管理层存在的重大分歧等问题。
  第七条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可以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
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在年审注册会计
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建议将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
当事人签字认可。未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商量后列席前述相关讨论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对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
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独立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
具体,与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
严防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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