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融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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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
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
括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
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
重点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
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并将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
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
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决议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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