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融信: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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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
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总体要求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五)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
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程序及要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公司及子公司
各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
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将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签署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二)公司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工作程序及要求
  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落实人员予以详细记载。内容一般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现场或电话、
邮件等非现场方式)、接待对象类型和姓名;现场路线安排(如适用)、承诺函
签署情况(如适用);公司接待人员、交流记录(包括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
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拟披露媒体及时间等。公司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登记的内容
进行适当调整。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按照相关要求予以
披露。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将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
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将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
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
对口管理部门,落实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安排和组织互动易平台的问答回复。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
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人员,
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
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
及时予以发布;如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
长审批。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
构意见。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
室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
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
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
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
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
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当出现舆情信息
时,按照公司《舆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内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
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
办的相关培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相关人员的培训事宜、组织内部
培训教材并做好培训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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