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融信: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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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
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
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
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
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
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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