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东省人民政
府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
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
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
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
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
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
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
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
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及履职行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
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
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
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积极采用累积投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公司应当积极进
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
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
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
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
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
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员工构成情况,履行下列员工权益保障责任:
(一)建立员工聘用解雇、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管理制度及违规处理
措施;
(二)建立防范职业性危害的工作环境与配套安全措施;
(三)开展必要的员工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员工权益保护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
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
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
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
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
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
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
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
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
机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公司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
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
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
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和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方法正
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
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
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
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权利人的
授权许可,公司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
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根据自身
生产经营特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履行下列环境保护责任: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制订执行公司环境保护计划;
(三)高效使用能源、水资源、原材料等自然资源;
(四)合规处置污染物;
(五)建设运行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相关税费;
(七)保障供应链环境安全;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
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
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模式,履行下列生产及产品安全保障责任:
(一)遵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流程;
(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与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生产与产品安全责任。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指
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
及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
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
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得从事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研发和经营
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生命科学、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生态环境、新材料等科技创
新领域开发或者使用创新技术的,应当遵循审慎和稳健原则,充分评估其潜在影响及可
靠性。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定期检查、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
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
设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制度相关要求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四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
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