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融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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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形成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机制,从而进
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
  第三条   本细则考核范围内的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长、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共同组
成,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须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须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
会审议。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并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无异议的,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
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自行指定或由董事会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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